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临汾旅游网 >> 旅游常识 >> 正文

增加自费项目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08-01-16 11:13:18  您是本文的第位读者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4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水乡双卧七日游,当日签订旅游合同,8月6日缴纳旅游费2330.00元,缴地接社1360.00元。该旅游团为散客拼团,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另,同团的旅游费分别是:770.00人/元、720.00人/元、和780.00人/元。
   赔偿请求:赔礼道歉,退还增加自费项目款和旅游费差价。
   处理结果:旅行社退还李女士参加自费项目款400.00元。
   点评:
   该案焦点问题是: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旅行是否应退还旅游费差价。
   一、关于增加自费项目的问题。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后,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导游人员是经旅行社委派,负责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地接导游员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认定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导游员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另案处理。
   二、关于旅游报价的问题。李女士旅游费850.00元/人,而其他两家旅行社报价分别是770.00元/人、720.00元/人。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缴纳旅游费,旅行社收到旅游者缴纳旅游费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游览。旅游报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旅游价格已经有明确约定,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报价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旅行社不承担退还部分旅游费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临汾旅游网 晋ICP备:0579005号
CopyRight 2007-2008 E-mail:lflyj_sx@163.com 技术支持:长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