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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 发布日期:07-11-17 12:38:26 您是本文的第位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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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五)携带文物者;(六)携带货物、货样者;(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
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设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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