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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外事旅游局请销假制度 |
| 发布日期:07-09-13 16:15:57 您是本文的第位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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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自脱岗,外出办理公务时,须经本科室领导同意。
2、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并保管,因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委托他人代请,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人返岗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3、科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直接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
4、工作人员的公休假、产假、探亲假及婚丧假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同意后执行。
5、机关行政效能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岗。
6、每月迟到、早退、脱岗超过10次以内者,由分管领导找其谈话;超过10次者,由局长亲自谈话,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7、全年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25次者或者旷工三日以上者,当年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优秀;迟到早退超过25次者,扣除其年度福利的五分之一;迟到早退超过50次者,扣除五分之二;超过60次者,全部扣除。
8、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者,扣除年度福利的五分之一;超过50天者,扣除五分之二;超过75天者,全部扣除。
9、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五日者,扣除其年度福利额的三分之一;旷工5日以上10日以下者,扣除其年度福利额的三分之二;旷工10日以上15日以下者,扣除其年度福利额的全部;旷工15日以上者,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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